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前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羅振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頌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康國書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9月4日確定在案,
爰依法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依據
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