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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伍晶華  


相  對  人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伍晶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8月30日確定在案,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