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張福仁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蔡麗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福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8月23日確定在案,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