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羅明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
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
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