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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邱憶華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憶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9月2日確定在案,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