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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智豪  
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智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11月20日確定在案,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