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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許玉美 

相  對  人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3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法律係採「當然免責主義」,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全數清償完畢,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2號裁定自民國98年4月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於更生程序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99年7月21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裁定認可,並於99年8月16日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稱依本院所認可更生方案之條件全部履行完畢等語,況縱認聲請人確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依消債條例第73條規定,相對人其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本應視為消滅,自發生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亦毋庸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聲請人亦無提起本件聲請之必要,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