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唐張夏花
訴訟代理人  黃千珉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唐張夏花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聲請人自110年8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24,139元後,經本院於111年4月9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本院執行處即函送聲請裁定免責,復因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額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
  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對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37,404元,已達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所示數額等情,業據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經本院以113年8月27日屏院昭民字第113消債聲免7號函向相對人函詢,相對人亦稱聲請人清償之數額與其所述相符,是聲請人前開主張,信屬實。
  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附表:(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分配總額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計算,並依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61,543元×公告債權比例)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償數額(債權總額× 20%)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1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12,921元
100%
24,139元
61,543元
37,404元
122,584元
98,445元
總計          
612,921元
100%
24,139元
61,543元
37,404元
122,584元
98,445元
備註:
一、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及公告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清算事件110年10月18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總額及債權比率為據(見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卷第43頁)。
二、本附表分配總額欄所示數額,即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所受償之數額,係依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清算事件卷內分配完畢報結審查表為據(見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卷第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