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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景岷即王景民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錫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景岷即王景民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開始裁定自110年4月2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因聲請人各債權人陳報之債務總額已達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自110年11月1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並於111年5月31日確定,復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額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分別對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至已逾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所示數額等情,業據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5、90頁)。經本院以113年8月27日屏院昭民文字第113消債聲免8號函向各相對人函詢,各相對人亦均稱聲請人清償之數額與其所述相符,是聲請人前開主張,信屬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分配總額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227,216元×公告債權比例)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清償數額
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6,395元
7.78%
0元
17,677元
17,677元
17,677元
17,677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95,019元
10.81%
0元
24,562元
24,562元
24,562元
24,562元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4,071元
2.13%
0元
4,840元
4,840元
4,840元
4,840元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4,988元
1.63%
0元
3,704元
3,704元
3,704元
3,704元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9,207元
6.21%
0元
14,110元
14,110元
14,110元
14,110元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3,375元
1.69%
0元
3,840元
3,840元
3,840元
3,840元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4,719元
2.06%
0元
4,681元
4,681元
4,681元
4,681元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6,702元
3.01%
0元
6,839元
6,839元
6,839元
6,839元
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3,650元
2.92%
0元
6,635元
6,635元
6,635元
6,635元
10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2,444元
2.04%
0元
4,635元
4,635元
4,635元
4,635元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49,214元
10.48%
0元
23,812元
23,812元
23,812元
23,812元
1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80,953元
15.77%
0元
35,832元
35,832元
35,832元
35,832元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794,438元
12.97%
0元
29,470元
29,470元
29,470元
29,470元
14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9,333元
3.1%
0元
7,044元
7,044元
7,044元
7,044元
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0,841元
0.3%
0元
682元
682元
682元
682元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6,261元
2.94%
0元
6,680元
6,680元
6,680元
6,680元
1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57,454元
1.14%
0元
2,590元
2,590元
2,590元
2,590元
18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31,996元
0.95%
0元
2,159元
2,159元
2,159元
2,159元
1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6,199元
3.8%
0元
8,634元
8,634元
8,634元
8,634元
2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3,880元
8.27%
0元
18,791元
18,791元
18,791元
18,791元
總計          
13,831,139元
100%
0元
227,217元
227,217元
227,217元
227,2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