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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甲○○之女即相對人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下同)77年5月7日因中度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關係人丙○○為其監護人,關係人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最近親屬同意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又本院前往屏安醫院,於鑑定人即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醫師黃文翔前就相對人之狀況進行訊問,相對人對法官之詢問回答及反應如下:「(出生年月日?)不知道。(幾歲了?)50。(現在是民國幾年?)不知道。(現在是幾月?)不知道。(現在是早上或中午?)早上。(妳跟誰住?)跟媽媽。(妳有無工作?)有,掃地。(幾點去掃地?幾點下班?)下午5點下班,早上7點去掃地。(妳如何去?)騎車。(騎什麼車?)不知道。(現在是幾點(指著時鐘問)?)10點。(10點幾分知道嗎?)不知道。(妳會自己去買東西嗎?)會,會買蛋餅。(蛋餅一個多少錢?)40元。(拿100元買一個蛋餅40元要找多少?)不知道。(100加100等於多少?)不知道。(家裡有無電話?幾號?)忘記了。(家裡住址?)南平110號。(妳有幾個妹妹?)4個。((指著蕭凱駖問)她叫什麼名字?)蕭凱駖。(現場有幾個人?)不知道。(妳有無銀行、郵局帳戶?)沒有。(妳有無土地?)沒有。」有本院113年6月19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佐。又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結果認:「個案過去有腿部骨折等疾病病史,自幼年即被發現有發展遲緩之現象,以至於都是在特教班就讀。目前由家人在自家中自行照顧今。身體狀態:個案身材中等、動作遲緩,四肢行動能力遲緩。會談中個案因為智能不足程度嚴重,理解能力明顯受損,語言表達能力也明顯受損,對於較為複雜之詞彙無法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父母姓名、過去工作地方、畢業學校校名…)等問題之回答正確率也明顯偏低(個人基本資料僅能答出自己姓名、年齡、住址,但是個案已經不記得自己生日、家中電話、父母姓名…等其餘問題都無法回答)。長短期記憶能力不佳、個位數加減計算正確率僅有兩成、兩位數加減計算無法執行、100持續減7的計算無法完成。現實判斷能力(例如現任總統姓名、美國總統姓名、辨識鐘錶指針所指之時間、如何辨識陌生人的來電是否屬於詐騙電話,或如何求證詐騙電話的真假等)不佳。其心理衡鑑結果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總智商落於42分,屬於中度智能不足的範圍,由臨床經驗以及個案平日所表現之生活功能來判斷已經達到中度以上智能不足之程度。其他精神狀態:個案意識清楚可以簡短與人交談,但是答話內容簡短,僅能使用簡單詞彙回答,無法對事情做清楚完整之陳述。個案無法確認哪隻手是左、右手。說話速度緩慢。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也無法識字,因此也無法筆談。現實判斷能力不佳。不知何為分期付款權利義務,不知何為鑑賞期、退貨解約、貨到付款、預購,何為預購訂金、頭期款、違約金、保險要保人、保險受益人…等,導致無法正確回應問話內容。對於時間、地方之定向能力不佳(個案知道現在是上午,不知道今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不知道自己身處何地)。對於人物之定向能力尚正常。日常生活自理情形︰可以自己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等皆尚可以自理。可以騎乘腳踏車做為短程交通工具。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可以自行購物,不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個位數加減計算正確率僅有兩成、兩位數加減計算無法執行、可以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但是不會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500元鈔知道可以換5張百元鈔,但是千元鈔不知道可以換幾張百元鈔,也不知道千元鈔可以換幾張500元鈔)、不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不知如何保管與儲存自己之財物,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社會性︰有簡單職業功能與社交功能、無法自行搭乘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但是可以騎腳踏車做為短程交通工具、無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結論:個案的個人生活在食、衣、住、行方面尚能自理。但是個案目前已經處於中度度智能不足狀態,其心理衡鑑的結果智商總分為42分,已經常趨近於重度智能不足的範圍,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個案對於個位數的加減計算以及不同面額的鈔票兌換也有明顯困難。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幾乎完全喪失。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該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個案之先天性中度智能不足疾病因為已經屬於先天即存在之慢性狀態,個案已經48歲,復原能力薄弱,預估個人功能會隨著年齡老化而逐漸退化,預期其疾病之預後不佳,回復機會不大。」等情,有屏安醫院113年6月24日屏安管理字第1130700222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認相對人因先天性中度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母,關係人丙○○、丁○○均為相對人之胞妹,聲請人與關係人丁○○已於本院勘驗時到場表示同意由關係人丙○○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關係人丙○○亦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等情,有前開本院113年6月19日訊問筆錄及關係人丙○○出具之同意書附卷可參(見卷第53-59頁、第77頁),本院參酌上情及關係人等之意願,認由關係人丙○○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關係人丙○○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丁○○為相對人之胞妹,與相對人關係密切,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亦表示同意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見卷第17頁)、上開訊問筆錄在卷可憑,爰併指定關係人丁○○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五、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