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主 文
宣告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監護人。
指定丁○○(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伊姊即
相對人乙○○於民國84年5月5日因神經系統構造及
精神障礙,現已
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伊擔任監護人,並由丁○○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
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設有明文。三、經查,據
本院前往相對人所在處,於鑑定人即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醫師黃文翔前就相對人之狀況進行訊問,相對人對法官之詢問回答及反應如下:「(你幾歲?)25歲。(生日?)我不知道。(你何時出生?)我不知道。(現在是民國幾年?)我也不知道。(今天是幾月幾號?)我知道五月。(你怎麼知道是五月是因為吃粽子的關係嗎?)相對人沒有回答。(現在是早上或下午?)早上。(現在這裡有幾個人?)五個人。(5+5等於多少?)不會算。(妳和誰同住?)跟我弟弟及嫁我弟弟的人同住,但我不會講。(剛有一個小孩是誰?)是我弟弟的小孩。(你們總共有幾個人住?)很多個,我不會算。(除了弟弟以外妳還有幾個兄弟姊妹?)一個哥哥一個妹妹。(他們會跟你聯絡嗎?)會。(妹妹住在哪裡?)外面,我不知道哪裡。(你家的電話幾號?)我不知道。(你出去迷路要打電話找誰帶你回家?)我出去我都知道回來。(你知道你弟弟有其他電話嗎?)弟弟有行動電話。(法官提示身分證件,問:知道這張是甚麼嗎?)不知道。(法官提示身分證件、健保卡、身心障礙卡,問:如果你生病了要拿哪一張看醫生?)不知道。(你住在這裡都是誰在照顧妳?)跟弟弟住在一起。(妳如過需要東西跟妳弟弟講他就會幫妳準備嗎?)都是這樣,我會去這裡的店家買東西。(你會出去買東西嗎?)我會出去買家裡要用的東西。(你拿500元買一瓶170元的牛奶要找你多少錢?)我會找但我不會講。」有本院113年6月13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佐。又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結果:個案身材中等、理學檢查無重大異常。四肢行動能力正常。會談中個案因為智能不足程度嚴重,理解能力明顯受損,語言表達能力也明顯受損,個案對於較為複雜之詞彙無法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父母姓名、過去工作地方、‥‥‥﹚等問題也絕大多數無法回答 (個人基本資料僅能答出自己姓名、出生年份、父母姓名,但是個案已經不記得自己年齡、家中住址、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其餘問題都無法回答)。(例如個案無法講出詳細地址,只能講出住○○○路00號。但是詢問個案住在哪個縣市哪個鄉鎮,個案的回答都是佳佐(「佳佐」是現在住處的村名)。個案對於家中成員只能說出家中平時習慣在叫的小名如「生仔」。但是講不出完整三個字的全部的姓名。個案知道自己是48年次生,但是不知道生於何月何日,也不知道現在年齡。不記得現在是民國幾年,也不知道現在是幾月幾日星期幾,不知道現在總統是何人,不會做個位數的加減計算。不會操控電視機的遙控器,說不出來曾經看過哪個電視節目。知道坐在對面的人是嫁給弟弟的人,但是說不出此人與她的關係,是她的甚麼人,也就是不會使用「弟媳」的稱呼。) 個案不會認字,也不會寫字。長短期記憶能力極差、個位數加減計算與兩位數加減計算皆無法執行(可以由1數10,但是不會加減計算)、100持續減7的計算無法完成。現實判斷能力﹙例如現任總統姓名、美國總統姓名、辨識鐘錶指針所指之時間、如何辨識陌生人的來電是否屬於詐騙電話,或如何求證詐騙電話的真假等﹚不佳。對於金錢與數字無概念﹙一個便當大約多少錢、一份報紙多少錢、一杯奶茶大約多少錢、此地坐計程車到火車站約多少錢‥‥等日常生活之金錢概念明顯缺乏﹚。其心理衡鑑結果,臨床失智評估表(CDR)=2,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結果總智商落於40分,屬於中度智能不足之最下限。由臨床經驗以及個案平日所表現之生活功能來判斷已經達到中度智能不足之程度。其他精神狀態方面,個案意識清楚,可以簡短與人交談,但是答話內容簡短,僅能使用簡單詞彙例回答。無法對事情做清楚完整之陳述。說話速度尚可。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也無法識字,因此也無法筆談。對於問話也無法正確了解別人問話內容,現實判斷能力不佳。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尚正常(個案知道現在是上午或下午,不知道今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知道自己身處於自己家中。可以辨識站立於個案身旁長年負責照顧個案的家人)。日常生活狀況上,個案可以自己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等皆尚可以自理。經濟活動能力方面(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可以自行購物,但是不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個案購物都是由家人給予與所欲購買的物品物價將相近的50元硬幣或是100元紙鈔到鄰近熟識的商家購物,熟識的商家會找零錢給個案。但是個案不會計算。)無法做個位數與兩位數字之加減計算、可以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三種不同幣值的紙鈔可以認得其中三種),但是不會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請個案說出一張千元紙鈔可以兌換幾張百元紙鈔,個案的回答是我知道可以換很多很多張,不知道幾張)、不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不知如何保管與儲存自己之財物,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社會性方面︰無職業功能、無社交功能、無法自行搭乘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但是可以騎腳踏車做為短程交通工具。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於 1.慢性思覺失調症 2.合併中度智能不足狀態。而且其智能不足的程度為總智商40分。已經是中度智能不足的最下限,趨近於重度智能不足的範圍,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損。可以判定為無
意思能力。無法獨力處理個人
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
人權益,建議該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
等情,有屏安醫院113年7月17日屏安管理字第1130700290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
足憑,
堪認相對人因慢性思覺失調症合併中度智能不足狀態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
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其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相對人之兄丁○○
表示同意等情,此有最近親屬同意書附卷可參,而相對人之妹丙○○經本院通知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亦有本院庭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可見其無意擔任監護人。本院參酌上情及聲請人之意願,認由聲請人甲○○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尚無選任程序監理人評估監護人選之必要,爰選定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此外,丁○○為相對人之兄,與相對人關係密切,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有其同意書可參,爰併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五、據上論結,依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