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楊雅茹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相 對 人 張麗子
關 係 人 楊景富
楊景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
關係人楊景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明文。又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