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
監護宣告人
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許
聲請人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乙○○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0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為其
監護人,指定
關係人吳○珠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現因
受監護宣告人已失智及失能,需要雇請外籍看護照顧,為提供及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日常生活所需及聘用外勞之各項費用支出,爰聲請准予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1筆(下稱系爭土地),所得價金將用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照護費用,為此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等語。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看護費用明細表、看護薪資表、屏東縣輔具服務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生活支出明細、受監護宣告人每月生活及醫療支出品項之單據、系爭土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市場行情相關資料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09號監護宣告事件核閱無訛,而本院依職權由家事調查官調查確認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其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名下之系爭土地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受監護宣告人每月日常支出金額、所有關係人是否了解受監護宣告人受照顧及財產使用狀況、聲請人如何使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支用狀況透明、如何確保財產用於受監護宣告人身上及醫療照護等,進行家事調查,據家事調查官提出之家事調查報告內容總結略以:「一、綜合分析及處遇建議:(一)承上調查結果,相對人平均每月日常支出金額約為6萬元,包含外籍看護薪資與伙食補貼、奶粉、雞精、補體素、尿布及防漏片、食物增稠劑、中醫針灸、眼藥水、餐費等,聲請人雖未能每筆項目均提供明確收據,甚而有部分錯誤的電子發票,然經訪視,聲請人支出明細表所列品項均在相對人處所可見,又其他關係人均表示認可聲請人每月支出明細表,如:各關係人均有提及雞湯花費較高,係因私人滴灌,但功效良好,該雞湯由關係人吳春麗推薦等,甚而其他關係人均認為每月恐超過6萬元,如:關係人吳○珠表示自己知道大概是每月6萬元上下,但可能都會超過,支出的項目很難說列得很精確;關係人吳○華表示其實相對人照顧上買什麼東西大家都知道,固定的費用就是雞精、外籍看護的費用等,寒暑假期間自己都住在家裡,相對人就醫自己也跟著去,不過相對人每月的照顧費用,其實都沒有特別去加總計算過,有時候聲請人有多支出什麼,聲請人也不會講,魚、肉什麼的都是買最好的給父母親,所以支出上差不多是和聲請人所列項目相符,自己還覺得超過一個月6萬元的金額;關係人吳○麗表示以往聲請人是幾乎每月會列出相對人花費清單給我們看,聲請人照顧雙親很辛苦,在相對人花費上也確實差不多是一個月6萬元,而且說不定還超過這個金額,以往是沒有特別說在收集收據,但收支項目差不多與聲請人所提項目相符;關係人吳春娟表示聲請人都大概有說相對人的費用,有說那些東西比較貴或者用量等,通常都是姊妹們回去的時候會講,有時候家庭會議也會講,姊妹間的感情都很不錯,關係人吳○娟表示聲請人沒有一個一個特別記相對人的費用,但相對人一個月花費大家都有一個默契,差不多就是一個月6萬元,但其實都還是超過等。(二)依前開調查內容,相對人本件欲處分之不動產於112年5月出售後之第一期價金270萬2,500元,扣除112年5月15日至113年11月15日的照顧支出112萬7,880元後,剩餘164萬4,700元,其中一年半的照顧支出平均每月金額為6萬2,660元,大致與前述(一)每月支出金額相符,聲請人後續匯入165萬元至相對人的臺灣銀行帳戶後再無動支,現存餘款尚有165萬元,再加上利息1,234元,另外定金50萬元以及第二期款125萬4,500元尚未取得,而相對人自身每月尚有農保老農津貼8,110元,匯入相對人新園鄉農會帳戶,聲請人表示會用於相對人日常照護上,截至114年3月20日止餘額尚有2萬5,027元。(三)承上調查內容,相對人所有子女即關係人吳○麗、吳○娟、吳○華、吳○珠均表示了解相對人受照顧及財產狀況,關係人間所述也大致具備一致性,如:相對人目前的身體狀況、過往相對人需要人照顧的期間、以往照顧費用的負擔、日常飲用的雞湯來源與推薦者、相對人出賣土地的原因等,對於相對人財產使用狀況之理解亦無歧異,如:相對人日常照顧費用及112年5月15日至113年11月15日期間的照顧費用支出112萬7,880元以相對人土地出賣後的收入來支出等。(四)實地訪視時,聲請人與關係人吳○珠提出親屬會議同意書,表示相對人所有子女對於相對人財產日後計畫有高度共識,不希望相對人財產交付信託,表明其全體同意希望土地處分後之餘款全數存入相對人於臺灣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用於相對人所需必要支出,於動用時須經全體親屬成員同意。本調查報告認為此方案雖無設立一定內控機制,僅憑家屬間信任關係運作,然參酌聲請人與其他關係人過往長期合作照顧相對人之模式,聲請人與其他關係人共同分擔相對人照護費用已10多年,彼此間對於相對人支出已有一定默契及理解,對於日後相對人照護費用的分擔也仍希望繼續採取共同分擔的方式,原則上僅必要時,才動支相對人的財產,經訪視,相對人受照顧狀況與照護環境亦十分良好,足見聲請人與關係人吳○珠對相對人在照顧上之用心,故在家屬間已有共識下,評估由家屬自行管理應為可行。」,有本院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5-276頁)。 四、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身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照護尚屬用心,本件聲請裁定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系爭不動產之動機合理良善,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為全體關係人知悉及認可,又考量受監護宣告人之所有子女即聲請人與全體關係人業已就處分系爭土地結餘款項及定存等3百多萬元之運用充分討論,渠等均同意將上開款項全部存入受監護宣告人之臺灣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中,用於受監護宣告人所需之必要支出,動用時需經全體親屬成員同意,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會議同意書可佐(見本院卷第285、286頁),衡酌聲請人與全體關係人均已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規劃達成上開共識,土地之處分金額應可達長期照護之目的,故聲請人代理處分系爭不動產,堪認有其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乙○○處分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系爭不動產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又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系爭不動產後30日內,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