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雄麗建設有限公司
王治華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蕭義隆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4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民國113年5月1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訴字第644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之原告,因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似有缺漏及不實,為確認法官
諭知之意旨及
兩造陳述內容,以還原法庭活動並核對筆錄,
爰聲請交付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係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
首揭規定之期限,並已陳明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