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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陳智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本案)當事人陳智品之債權人,為瞭解本案之情形,早日實現債權,有閱覽本案卷證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本案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陳智品之債權人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19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為證,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已釋明與本案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其聲請閱覽本案卷宗內之判決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