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智品
上列
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9號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許可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
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本案)當事人陳智品之債權人,為瞭解本案之情形,早日實現債權,有閱覽本案卷證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本案卷宗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陳智品之
債權人,
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19號
債權憑證及
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已釋明與本案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其聲請閱覽本案卷宗內之判決書,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