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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黃耀烱
上列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間
聲請
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