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裁全聲字第5號
權人
務人 號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
假處分裁定事件,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112年度裁全字第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530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 533 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2年裁全字第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瀧旭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第 530 條第 3 項、第 95 條、第 83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