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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裁全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裁全聲字第5號

聲請人即債  瀧旭實業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柏維  
相對人即債  夏德利  
務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112年度裁全字第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530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 533 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2年裁全字第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瀧旭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第 530 條第 3 項、第 95 條、第 83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 記 官 唐明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