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中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萬6,475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38萬6,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