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游鯨錡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多尼雅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亞多尼雅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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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