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林柏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75萬7,40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被告美家堡不動產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21萬6,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597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4,62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駁回起訴。另應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