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17,493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外之清償日止,按上開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2,63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外之清償日止,按上開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10,351元【計算式:2,817,493+242,637+2,817,493×(64/365)×0.234%+2,817,493×(2+95/365)×2.34%+242,637×(3/365)×2.34%≒3,210,3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87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1,393元,尚應補繳1,485 元。又該㈠部分於
起訴狀關於事實及理由部分,係主張被告繳納本息至113年3月4日,故請原告確認該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更正之。如該項聲明之正確利息起算日為113年3月4日,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78,493元【計算式:2,817,493+242,637+1,156+2,817,493×(95/365)×2.34%+242,637×(3/365)×2.34%≒3,078,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1,393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