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葉昭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軒禾、吳桂香間代位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林軒禾(Z000000000)、吳桂香(Z000000000)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