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龔書翩
被 告 邦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瑛佳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人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邦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邦德公司)與被告陳瑛佳應
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被告中,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㈣被告邦德公司應給付原告10萬1,9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
訴之聲明第1、2項,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訴之聲明第4項則與前三項聲明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萬1,937元(計算式:600,000+101,937=701,93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已繳6,1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陳瑛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他可足資特定人別資料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