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李仁凱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