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林菊渼
上列
當事人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前請求調閱借貸資料,現已在卷內,請原告到院
閱卷,並於
上開期限內更正
訴之聲明並特定
訴訟標的。
二、又因原告目前所列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並
非本院管轄,請原告請確認被告究竟為何人,並於前開期限內陳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