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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薇風精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合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2,6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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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