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倪雅鳳
共 同
鄭志侖律師
連彬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團法人屏東市聖帝廟慈鳳宮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90萬7,295元(計算式:9,732,000+18,175,295=27,907,29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7,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