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曾榮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秀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繳納
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