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林丞惠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侑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提出之千戶組合屋工程合約
所載之乙方為千戶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究係欲對被告楊侑晉請求抑或對千戶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應於
上開期限內,一併陳明;倘係欲對千戶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應提出載有正確被告之
起訴狀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