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億鴻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林達文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經查,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7日由張邵甯變更登記為賴昱豪,
爰列賴昱豪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於
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
承受訴訟狀
正本及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