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 告 蔡旺成
被 告 林妘倩
林榮燦
林昭吟
一、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1,006元(計算式:1400×9156.01×5/1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全體
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若被告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
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