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楊振豐
楊美雪
被 告 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被 告 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恢復登記為原登記名義人楊萬財,並由原告等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經查,
上開土地面積為359.12平方公尺,民國113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
可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3萬4,280元(計算式:359.12×65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