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田如華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2萬0,95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12萬0,9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已繳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0,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