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牡丹營造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第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137萬3,85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137萬3,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8,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