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賴昱亘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宏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5,21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79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