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秦海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秦廷樂(即秦志鵬之
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原告依法聲請調解。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秦志鵬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9,290元及自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標的金額為70萬9,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已繳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