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吳勤蘭
鍾之瑀
許凱翔
鍾苡安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鍾應祥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3項向被告鍾坤邑、鍾應生請求不法管理利益或不當得利,
惟該聲明未具體表明數額、期間及計算方式,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價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
上開期限內補正具體數額、期間及計算方式,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