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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萬8,36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98計算之利息,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00萬元,及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10萬元,及其中210萬元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500萬元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9萬7,140元,及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關於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3日)之利息、違約金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89萬2,411元(計算式:318367+00000000+0000000+0000000+476904=00000000,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6,3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26萬2,096元,尚應補繳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計算起
週年利率
計算基數
金額
(新臺幣,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318,367元
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
3.798%
161/366
5,319元
2
違約金
318,367元
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
0.3798%
160/366
529元
3
利息
18,000,000元
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
3.348%
166/366
273,329元
4
違約金
18,000,000元
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
0.3348%
165/366
27,168元
5
利息
2,100,000元
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
3.348%
166/366
31,888元
6
違約金
2,100,000元
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
0.3348%
165/366
3,170元
7
利息
5,000,000元
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
3.348%
160/366
73,180元
8
違約金
5,000,000元
113年5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
0.3348%
159/366
7,272元
9
利息
2,997,140元
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
3.798%
161/366
50,073元
10
違約金
2,997,140元
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
0.3798%
160/366
4,976元
合計
476,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