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林榮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林卉姍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其程式有待補正:㈠原告提出之書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僅記載「貴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556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卉姍之法拍分配金額應予重新分配」,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應具體表明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林卉姍於何分配表及應如何變更金額),請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及住所或居所,請具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可供送達之地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