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陳宥寧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3萬6,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63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