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龔素玉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原告未於
起訴狀載明
本件確認債權無請求權之金額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繳納
裁判費用,
被告亦無從為防禦或答辯。茲限期命原告補正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請列明計算式),並按
被告人數提供
繕本(含附件及證物等)至院。
三、原告應提出陳忠義之除戶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並查明其
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或
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