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郭美惠
郭美珠
上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仲芫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並依
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二、請一併於地籍圖上繪製陳報
系爭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土地使用方式、聯外道路位置、
地上物(含建物、農作物,如為建物並請陳報門牌號碼、目前為何人占有使用)及坐落位置等,並請提供現場照片說明之。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郭仲芫(即上一土地共有人,
本件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正確年籍等資料,故而有提出上開最新戶籍資料必要,請戶政機關併予協助,附帶敘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