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玲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均應併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8,91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5%×4/365)=000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