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陳進添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葉俊良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因被告已於20日
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8,520元,扣除已繳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萬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