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許雅玲即旺鑫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另本件原告
承攬之
系爭工程位於高雄市杉林區、被告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為高雄市左營區,本院無管轄因素,請說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佐證,俾釐清管轄法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