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謝銀鳳
謝世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146元【即
系爭執行名義即本院96年度執字第21475號執行名義
所載債權加計至起訴日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129082+﹝129082×(17+225/365)×19.88%﹞=58114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之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8562號執行事件,該案件債務人並
非原告,原告應更正事實理由及
訴之聲明所載
強制執行事件案件,並重新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及
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