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瑞珍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光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2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9,70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