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伊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玉娟
共 同
黃鈺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真便宜汽車百貨有限公司、江文方及黃堃泰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8萬2,0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12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