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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被 告 進發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與被 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委任其 法定代理人之姪子陳慶華為訴訟代理人,並經許可,有該日筆錄 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 惟迄今未據提出委任書 ,爰應依職權撤銷陳慶華擔任訴訟代理人之許可。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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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