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文淑
丁振益
丁裕益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
辯論終結,
惟因戶役政系統更新落差,故於庭後始發現被告丁春盛業於庭前之113 年5月28日過世,
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另請原告提出被告丁春盛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
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